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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跟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区别(中国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区别)

央行跟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区别(中国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区别)

存款性金融机构中的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了解现代信用货币与金融管理的重要线索。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产生的原因:克服分散发行银行券弊端的需要;解决票据交换和清算难问题的需要;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以保证金融业安全和规范化经营的需要;建立一个与政府有密切联系、能够直接或变相为政府筹资或融资的银行机构。

中央银行的形成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独享银行券发行特权的银行成为与众不同的“发行银行”,因而独享货币发行垄断权,这是中央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初标志。二是许多商业银行逐渐把现金准备的一部分存入发行银行,它们彼此之间的清算也通过发行银行来办理,发行银行逐渐成为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清算中心。三是由于发行银行资金雄厚,常常在国家遇到财政困难时为政府融通资金,政府也从需要出发,委托其代理国库,办理政府的国库收支、财务代理和财政性存款等业务。

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

中央银行的产生基本上有两条渠道:一是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由政府不断赋予一定的特权并最终发展为中央银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初步形成: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被世界公认为第一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发展与运行模式也被西方国家视为中央银行的典范而纷起仿效,至1900年,各主要西方国家都设立了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普及与发展(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战前后,中央银行迅速发展且其地位得到不断强化。至二战结束的30余年中,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各国进入普及阶段,期间约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新社会改组,中央银行。这段时间中央银行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系和经济稳定;提出中央银行应有更大的独立性,按照稳定币值的要求掌握货币发行,不受政府干预;明确了稳定货币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确认了中央银行的重要地位。

中央银行的完善与健全(20世纪后期至今):国有化与宏观调控的强化。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组织结构上逐步实现了国有化。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新的银行法,确立中央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任务。

英格兰银行发展的时间线索:1694年,私人股份银行(政府的银行的特征)。1833年,银行券无限清偿资格。1844年,《皮尔条例》。1854年,取得清算银行的地位。1857年,《银行法》集中管理所有其他银行的金属储备。18世纪-19世纪中期:充当最后贷款人。1928年,唯一的发行银行。1946年,国有化。通过以上时间线索,可以清晰的看出中央银行形成与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特征。

1914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

中央银行的制度类型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4种:单一中央银行制(一元式和二元式);跨国中央银行制;复合中央银行制;准中央银行制。

单一中央银行制(Unitary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国家或地区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单一中央银行制度又可分为一元式和二元式两种中央银行制度。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国内只设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如英国、我国。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地方机构有较大独立性的制度形式。如美国、德国。

跨国中央银行制(Multinational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并由该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其典型代表有欧洲中央银行。

复合中央银行制( Composite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职能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其典型代表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Quasi-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是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或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而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管理、收缴存款准备金等业务。香港则设金融管理局,下设货币管理部、外汇管理部、银行监管部和银行政策部。前两个部负责港币和外汇基金的管理,后两个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港币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分别发行。实行这种准中央银行体制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斐济、马尔代夫、莱索托、利比里亚等。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单一制一元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安排。

中央银行在中国的萌芽是20世纪初清政府建立的户部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组建的,同时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

从建立之日到1983年9月,它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结算、现金出纳和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这种一身二任、高度集中统一的“大一统”金融体系模式,既适合于建国初期制止恶性通货膨胀的需要,也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办理存贷业务,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从1983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逐渐增强。

1995年3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权威性,完善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了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3年12月27日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的最大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一个转换”由过去主要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严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明确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目标之一。保留了部分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职责。20世纪90年代先后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彻底分拆了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管理和金融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11月中旬全面启动。根据这一改革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区分行。经过这次管理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格局是:一个总行、9个分行(包括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两个营业管理部,333个中心支行,1660个县(市)支行。成立天津、上海、济南、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九家大区分行;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另外,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20个中心支行。(一种按经济区划和行政区划合并的机构设置)

中央银行既是现代信用货币体系的发源者,也是现代信用经济的调控者与管理者。无论争议如何,中央银行都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一个出色的中央银行家,首先应是宏观经济学和货币政策方面的专家;其次需要良好的判断力并理解经济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压力;最后必须择善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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