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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贷款本息是什么意思(建行收回贷款本息什么意思)

收回贷款本息是什么意思(建行收回贷款本息什么意思)

2015年12月,吴某、谭某夫妻二人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双流区的一套住宅,总房款39万余元,吴某二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其中的27万余元。

合同约定,如因买受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抵押(按揭)贷款协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买受人逾期还款或者拒绝还款而使出卖人代还款项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等等。

此后,夫妻二人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双流建行借款27万余元用于支付房款,并以案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也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银行发放贷款后,房产公司向吴某二人交付了案涉房屋。2018年7月,因吴某二人连续2期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双流建行向吴某二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按合同约定通知二人提前收回发放的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银行还于同日向A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通知A公司代为清偿吴某二人的欠款26.2万元。同年8月,A公司代夫妻二人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26.2万元。银行也向夫妻二人发函解除了住房贷款合同。此后,吴某夫妻二人一直未向房产公司支付代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该公司遂诉至双流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吴某和谭某返还案涉商品房、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等等。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吴某二人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解除了借款协议,导致A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本案实际情况,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据实结算后相互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双流法院判决,吴某二人返还购买的房屋,A公司返还收取的购房款。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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