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一、\t纳税人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t征税对象和税率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三、\t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通过对企业会计利润按照税法准则调整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间接法。
四、\t收入总额
1.\t销售货物收入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提供劳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022年4月27日星期三7:31 静养于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