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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账发工资算流水吗(个人转账算工资流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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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提供的微信聊天及银行转账记录可证明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某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公司与席某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席某自行联系销售业务后,在公司处根据销售业务量领取返利提成,公司向席某发放的是返利提成而非工资。席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公司长时间上班工作,原判决仅凭2018年6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记录,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公司申请再审期间让多名证人出庭,证实其与公司的关系与席某相同,均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席某提交意见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与席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席某主张与公司系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从微信记录显示,2018年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发布信息招聘销售业务员,2018年6月22日席某与张某联系,后双方定于2018年6月25日面试。此后席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涉及工作情况、请假情况以及席某受伤的对话,席某亦加入了微信工作群,工作群中涉及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内容。从席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席某进行多笔转账。综合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席某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主张与席某之间是合作关系,但原审期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虽申请再审期间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不足以否定原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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