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b级企业,俗称B级经营者,是税务局实施纳税信用评级行动的第二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要求纳税信用等级鉴定按照第四条的鉴定内容分为指标,设置A、B、C、D4个等级。
税级考核标准
如果评分在95分以上,则为A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为A级:
1、涉及违反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在鉴定日未审结或者审结但未按照税务局处罚决定纠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局明确纳税信用等级生效之日起前两年计算的时间)新产生未缴税款的;
三、不能依法申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材料的;
4.鉴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
5、不能详细、准确地计算应缴税款或不能详细、准确地代收代缴税款。
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评分为B级。申请税务登记证不满两年的经营者,不进行纳税信用评级鉴定,视为B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