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享金瑞产品条款如下:
保障内容具体如下:
1.特殊生存保险金
单独支付保费,从保单第五个保单周年至第七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每年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保费的20%支付特殊生存金;
支付期为3年。自保单第五保单周年至第七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仍生存。专项生存基金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保费的60%支付;
支付期为5年。自保单第五保单周年至第七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仍生存。特殊生存基金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保费的100%支付;
付款期为10年。自保单第五保单周年至第九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仍生存。特殊生存基金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保费的100%支付;
2.生存保险金
10年缴费时,被保险人在10-14年内生存,每年可获得50%的保额作为生存金。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到期保险金,主保险合同终止。
4.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主保险合同支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支付死亡保险费,主保险合同终止。
不保证内容:
1.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和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被保险人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