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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师是正规的贵金属平台吗?

金大师是正规的贵金属平台。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网站可以查询到的,是正规的。综合类会员实力排名第二。

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这些金属大多数拥有美丽的色泽,具有较强的化学稳定性,一般条件下不易与其他化学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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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投资分为实物投资和电子盘交易投资。

其中实物投资是指投资人在对贵金属市场看好的情况下,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过程。也可以是在不看好经济前景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避险手段,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随着通货膨胀威胁的加剧,全球经济形势的动荡,以及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具有避险保值功能的贵金属投资需求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趋势。由于贵金属的变现性和保值性高,可以抵御通胀带来的币值变动和物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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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想要赚钱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但不能盲目的听信他人,最后选择不正规的交易平台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

1:选择平台时了解是否取得监管资质,是否是虚构具备背景。

2:切勿轻信一些投资专家、大黄金大师APP操盘,号称由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损,“躺着也能赚钱”的鬼话,他们最终吃掉你的本金,还会一步步诱导你投入大量资金。

3:很多黑平台还会通过人拉人发展下线,利用亲友、熟人等关系介绍他人,从中抽佣。与朋友投资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因为他们也有可能被洗脑。

4:了解投资的平台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经营业务的资质。

5:了解投资平台资金是否安全,存取便捷,汇款时确认资金是流向个人账户还是皮包公司

6:使用正规交易软件,实际上是以噱头的虚盘交易,人为制定对du交易规则,“爆仓”、“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投资者血本无归。

7:门槛低、收益高,宣称按杠杆倍数将本金金额放大进行投资,回报丰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不合规不合法平台操作亏损的资金,都是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回资金的。当你发现被骗时,冷静的收集好被骗正据,第一时间把问题反映给我们,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挽回大家的损失!不论你是在黄金、外汇、股票配资,恒生指数、A50、货币对、美指、HK50、沪深300、期货等亏损都可以帮助到您。

亏损可追回:

1.资金3万元以上的

2.平台还在正常运行的

3.有与·业务员,老师的聊天记录;

4.交易记录有保存的

5.流水半年之内的

在此建议投资者,当问题平台出事的时候,时间不是等待,不是听信任何谣言,不要被吓唬,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在时间把问题反映给法律咨询才能以快的速度挽回大家的损失!只要你的证据充分,我们有着百分之百的信心在短的时间帮您追回损失,不追回你的资金,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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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黄金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章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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