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理财
财富从此刻开始!

信用的本质是什么

信用的本质是什么

信用的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信用的基本特征

信用含有信任和借贷两层含义,分为社会学和经济学范畴,信用的这一本质内涵,决定信用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信用具有社会性

首先,信用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心理因素上。信用是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对受信人的信任实际上是授信人对信用关系所具有的安全感,它是一种社会心理因素,因为安全感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依赖于受信人的资信,取决于授信人的理性判断,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

其次,信用体现一种社会关系。信用不仅是个体行为,而是发生在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千上万的授信人和受信人发生信用关系,行为主体时而是授信人,时而是受信人,身份在不断变换。如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是受信人,与存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则为授信人,与贷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这充分体现信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信用的发展,信用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愈加丰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在现代社会,信用关系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尤其是经济领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编织而成的巨大社会关系网络。

最后,信用的社会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时代的发展,信用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不同的时代,信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人们对信用有着不同看法。在当今社会,传统的信用观念发生了急剧变化,人们对信用的理解不断深化。信用前所未有地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关系。

2、信用的伦理和文化特征

信用属于伦理学范畴,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观。诚实守信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任,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当人们都认同并遵守这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时候,社会信用环境就会优化,失信的行为就会减少。

就信用的文化特征来看,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信用具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借债始终被认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人们常常将债务称为“饥荒”,即只有到了饥荒的时候才可以借债。在消费上,将‘“寅吃卯粮”视为“恶习”,主张禁欲节俭和量入为出。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情况则大为不同,人们对透支习以为常,超前消费成为普遍现象。尽管信用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诚实守信”是人类普遍认同的美德,但是,不同的文化对信用的理解存在差异,体现出信用的文化特征。

3、偿还和付息是经济和金融范畴中的信用的基本特征

经济学和金融学范畴中的信用,其基本特征是偿还和付息,即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借贷的条件是到期要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使用资金的代价——利息。在这里,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改变了资金使用权。首先,通过信用方式融通资金,促成了资金的再分配和利润率的平均化。生产资金固定在特定的自然形态上,只能用于一定的用途,不能自由转移。但闲置的货币资金都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聚集起来投放到任何产业,使资金在各产业之间进行再分配,从利润较低的产业转向利润较高的产业,因而促成了各产业利润率的平均化,并自发调节着各产业间的比例关系。其次,信用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积累。大资本通过银行信贷的支持,使其在竞争中加速了对中小资本的吞并,使资本更加集中。同时信用把各企业零散的、用做积累的利润汇合为巨额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追加资本扩大再生产的企业,加快了资本的积累过程。最后,信用可以节省流通费用,加速资本的周转。信用工具的广泛使用,节约了现金流通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也加速了商品的销售过程,节省了商品保管、运输等费用。

信用的本质

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 “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

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

经济学中所说的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具有以下特征:

(1)信用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信用这种经济行为是以收回本金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偿还为义务的取得;是以取得利息为条件的贷出,或以支付利息为前提的借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贷行为受等价交换原则的约束,即借贷必须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2)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一般的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过程中,卖者卖出商品取得货币,买者让出货币取得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是对等交换的。当这一行为完成时,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在信用活动中,一定数量的商品和货币从贷者手中转移到借者手中,并没有同等价值的对立运动,只是商品或货币的使用权让渡,没有改变所有权。当贷款者将货币支付给借款人的时候,并不像商品交换关系那样意味着两者关系的结束,而正是两者关系的开始。只有当本息得到偿还后,才是两者关系的结束。

信用的本质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贷行为发生后,借方是债务人,有付款的法定义务;贷方是债权人,有要求付款的权利。

赞(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理财,财富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