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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新租赁准则下,租赁范围缩小50%,原50%的资产使用权和租赁负债按账面数终止确认。资产处置为什么会有损益?

回答: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在旧租赁中,将租赁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的承租人无需确认租赁资产,而在新租赁准则中,不再区分租赁业务,除短期租赁和低值租赁外,承租人需要确认租赁资产(资产使用权)。

对于租赁变更,包括缩短租赁期限、缩小租赁范围,实际上是在资产(资产使用权)正常到期之前对其进行处置。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在正常到期前进行处置,产生的损益需要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但在新租赁准则中,很多地方对“资产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都是参照固定资产标准(不需要另起炉灶),所以前期处置“资产使用权”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是非常正常的。

缩短租赁期限,缩小租赁范围等。提前处置“使用权资产”,通常承租人会承担一些违约责任,比如未能同比例降低后续租赁的租金等。相当于“低价出售”3354“使用权类资产,与低价出售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相同,会计最终会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缩短租赁期限,缩小租赁范围等。提前处置“使用权资产”,即使后续租赁租金同比例减少,比如租赁面积减少50%,租赁也减少50%,也可能造成“资产处置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资产使用权累计折旧

贷款:资产使用权

租赁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处置资产的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因为在新的租赁准则下,租赁期内“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按照实际利率(包括利率和折现率)进行分配的,而不是按照直线法进行分配,这样会导致前期分配多,后期分配少。“使用权资产”的折旧通常是指固定资产折旧的直线法,在租赁期内平均折旧。因此,两者并不同步,如果上述会计分录中没有“资产处置损益”,可能会导致借贷不平衡。

相关问答: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贷方向

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资产类科目,是一个双重性质的帐户,用于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或毁损。该帐户的借方,登记待处理财产盘亏或毁损数;贷方登记待处理财产盘盈数。

结转待处理财产盘亏或毁损时记到该帐户的贷方;结转待处理财产盘盈时记到该帐户的借方。月末如有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净损失;如有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净溢余。

待处理财产损溢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所述房屋作为盘盈固定资产并对盘盈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将评估重置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次月起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盘盈固定资产事项属于非正常事项,建议企业完备盘盈事项的处理说明(含管理层签署的处理意见及评估重置价值报告等书证),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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