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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不超过24%司法解释(信用卡的最高利率为24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借款利息不超过24%司法解释(信用卡的最高利率为24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翟签署了《大成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补充合同》、《承诺书》、《高端卡费率表》,申请办理大成银行大成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096xxxxx。翟签字表示已阅读并理解该信用卡相关信息,愿意遵守收卡合同(协议/合同/补充合同)相关规则,与大成银行签订《大成白金卡循环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200万元。收款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非现金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含,下同)为免息还款期。大成银行白金信用卡免息还款期为50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还清信用卡账户内所有债务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账户内的债务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部偿还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从交易记账日起按实际欠款计算,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的规定,乙方必须从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的利率向甲方透支利息。甲方保留因业务需要调整免息还款期并提前通知乙方的权利。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息万分之五。如有变化,按大成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自2012年11月30日起,翟案涉及信用卡透支。第一笔199.8万元的信用卡交易是元海公司的,其他大部分信用卡交易描述为‘元海公司’。2019年7月2日信用卡透支178万,未还。

2014年7月25日,元海公司出具证明:“元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期间,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元海公司介绍大成白金信用卡业务,目的是完成总行推广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为元海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此类银行卡必须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必须是元海公司员工。经远海公司核实,翟某符合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条件。信用卡(卡号4096xxxxx)发出后,全部由远海公司使用,信用卡凭条也没有邹本人签字。如何使用邹并不知道,而且这与邹一点关系也没有。邹是一种官方行为。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情况完全了解,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大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翟某偿还信用卡本金178万元、利息709409.55元、应收费用317252.55元等。共计2806662.1元(本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7日以后的本金、利息等费用按照信用卡申请表中的约定计算);2.判令元海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信用卡是否由远海公司以翟某的名义办理和使用;2.如果借记卡成立,大成银行在办借记卡的时候是否知道元海公司会在信用卡上扣款?3.翟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关于涉案信用卡是否由远海公司以翟的名义办理和使用的问题。本案符合远海公司借用翟某名义办理、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虽然翟某以个人名义向大成银行申请了卡号为4096XXXXXXXX的信用卡,但翟某和元海公司均认可涉案信用卡实际上是元海公司以翟某名义办理的,元海公司自愿为该信用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次,根据信用卡发票的交易明细

第二,大成银行如果成立,在办卡时是否知道远海公司的名字。本案中,涉案信用卡的第一笔交易发生在2012年11月30日,翟某提交的证明显示,大成银行于2012年11月26日出具证明,认定涉案信用卡以翟某名义由元海公司办理,并注明还款责任由元海公司承担,翟某无需承担任何与该卡相关的还款义务。虽然大成银行对翟某提交的证明有异议,但该证明签字地的印章已被鉴定机构确认为真实印章,大成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否认该证明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大成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明知远海公司借用其员工翟某的名义办理信用卡的事实。

第三,关于翟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大成银行明知元海公司借用翟某名义办理涉案信用卡,元海公司也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大成银行、翟与元海公司实际上达成了由元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一致意向。因此,这份信用卡合同直接约束了大成银行和元海公司,实际借款人仁海公司应向大成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大成银行要求翟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关于大成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应收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及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大成银行主张其在合同成立时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主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息应为

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一审判决:一、源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841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利息的处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对于大成银行主张的高于年利率24%的还款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故利息应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改判:源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大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相关问答:信用卡一次能借多少?

取现额度一般是信用额度的一半,就是说除非你能办下4万额度的信用卡,那可以一次性取2万出来。这取决于你的个人条件,如果你月工资在2万元以上,工作稳定,有房或有车,有稳定的交四金,类似这些条件的话,还是有希望办4万额度的卡的。各家银行都有不同的审批政策,不过首次办卡就要4万的额度确实挺难的,因为信用卡金卡5万额度就封顶了。一般首次办,能有1-2万额度就很好了。你可以多申请几家的,如果顺利的话办几张出来,全部取应该可以凑到2万。不过信用卡取现可是要利息的,请想清楚。如果是暂时缺钱,又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的话,还不如去银行借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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