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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养老骗局(湘潭负债排全国第一)

湘潭养老骗局(湘潭负债排全国第一)

龙腾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它有四个子公司命名为“龙腾”:防水工程,新材料,农业发展和化学材料。此外,被告人董某某在宁乡市灰汤镇投资了温泉谷老年公寓、龙腾商务会所等产业。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出资200万元加入长沙君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指使被告人钟某加入公司,成立湘乡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某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冯某某、李某某为公司业务员。湘乡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湘乡原汽车站楼顶设立了“君益财富投融资专家”的广告牌。同时还印制宣传资料,派出业务员向市民开展贷款业务。

被告人董某某指使业务员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打造品牌为名,向相熟的亲友借款。受到影响后,一些社工主动找到龙腾公司,借给该公司使用。业务员带客户到骏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向客户出示了龙腾公司的公司宣传单和宣传资料,向客户介绍了龙腾公司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以龙腾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并承诺以每月支付2至6分的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有时,他们还带客户参观龙腾公司,这促使他们相信借钱给龙腾公司是有利可图和安全的。2014年初,被告人董某某安排被告人杜某某负责该公司。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投资宁乡市灰塘镇温泉谷老年公寓等项目时,因资金短缺,通过购买老年人金银卡、白金卡等方式吸收51人存款。

经查,被告人董某某以湘乡君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乡灰汤温泉谷老年公寓为融资平台,向社会900余名不特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为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0718172元。被告人钟某在湘乡君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311212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1.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9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25482元。

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有15253858元未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说明资金去向,另有1980700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银行批准,以设置广告牌、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偿还本息,致使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为属于诈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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