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简单概括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即: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询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健康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应如实通知,不得隐瞒。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自保险公司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过有效期但未行使的,权利自动消除。但保险合同成立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终止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的,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后,不承担理赔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影响严重,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解除保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终止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