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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意义

国企改革的意义

问题一: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敏锐地把握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空间,尽快形成国有企业的新优势。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在“自然发育”的国家,市场的扩展显示了从商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轨迹。为生产服务的金融制度虽然也在发展,但证券市场的兴起和大规模发展则直接受到大量融资和企业间购并需求的 。而我们属于“转型”国家,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工业基础,建立在有些领域已达到很高的、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竞争的水平,工厂制度不仅确立,而且具有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与“自然发育”不同的是,这些工厂不是在市场扩张的 下成长起来的,而主要依赖于 的计划安排。所以,它们是“工厂”而不是“企业”。在这样一个起点上,如何实现这些工厂的市场化“转型”,“转型”中依据何种顺序和逻辑,就成为我们面对的问题。商品市场的一个时期的发展,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生了某些实质性变化,那种完全指靠国家吃饭过日子的企业已少见了(尽管不能说完全没有)。对国有企业改革来说,商品市场所带来的变化给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了不可缺少的前提。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前面述及的市场发展的顺序问题。理论上可以假设资本市场先于商品市场发展,或者二者同步推进,但资本市场上的经营者很快将会发现企业不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和销售产品,不知道那些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获利,并成为优势企业,不知道企业重组中谁去兼并谁,也不知道哪些企业***是真正的而非冒牌的企业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能有什么样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2015年6月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第13次会议上, 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应迈开步子、趟出路子,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这使得央企试点对于国企改革的意义和价值凸显。实际上,随着近期市场的调整,从国资委发令要求央企采取措施维护股票市场稳定的表态中,下半年央企改革任务已明确显现。国资委要求所有中央企业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支持中央企业增持股价偏离其价值的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努力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国资委还强调,将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企业重组整合步伐,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

问题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于企业而言,顺应国情的发展,积极相应国家的政策也是对于企业发展比较有利的。可以向像中大咨询这样的在国企改革方面有研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

问题三:分析我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何经济意义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以下经济意义:

①通过改革,激发国有资本活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②有利于使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化、国际化要求,实现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有利于国有企业广纳贤才,同时有助于整顿分配秩序,促进分配公平。

问题四:简述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积极意义 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所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企业积极努力的结果,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结果。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造成重审批、轻回报,这是国有企业搞不好的重要症结。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 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并且明确 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委的成立,第一次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 层面上做到了 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这几年,我们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 和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充分认可,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改革、调整和监管措施得到了企业的拥护。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得到了有效落实。过去是“九龙治水”,国有企业有很多部门在管,但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必然是重审批、轻责任。企业***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国有企业缺少硬约束,干多干少一个样。国资委成立后,始终把责任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建立业绩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并逐步规范薪酬,把奖惩和业绩挂钩,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出资人到位以后,重回报,重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落实,企业从领导到职工都很努力,积极性得到了发挥,这是近几年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有资产监管得到了切实加强。过去国有企业分布在许多 部门,政出多门。而这些部门既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又履行出资人职能,两种职能混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结果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十分突出,一度成为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其基本职责就是监管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几年,我们在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和转让、投融资决策、高风险业务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推动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完善了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有效加强了国有资产监管。

4年多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国有企业一定能搞好。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毫不动摇地继续推进和不断完善,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问题五:高中政治为什么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1)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 3年目标

的基本实现,不仅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迈出了新的步伐,为

新世纪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到 2010 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

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

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

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1)世纪之交,和平和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发展。

综合国力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

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2)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总体上增

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要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

相适应,努力开创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3十六大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

(1)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按照十五大以来确立的有进有退,有所

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方针,对国有经济进行进一步调整。能改制的就改制,能合资的就合资,

能拍卖的就拍卖,把国有经济集中到最有利于发挥其功能和功效的地方。

(2)进一步推进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

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促进政企分开,进一步增加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

(4)继续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5)淡化对国有企业过多的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6)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

活国有中小企业。

4对国有经济布局要实行战略性调整

(1)调整的必要性。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明

显进展:一是国有经济的战线已经明显收缩。二是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基础性领域和大型企

业集中。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还不尽

如人意,突出表现在国有资本分布不合理的问题并没有能够根本解决,不适应日趋激烈的

市场竞争。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必须继续

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调整,增强其竞争力和控制力。

(2)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主要工作:

①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现其控制力不

仅仅在于数量,更重要的在于素质和竞争力。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

现,更要通过股份制来实现。

②从战略调整国有经济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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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国企改革的意义 主要还是想提高竞争力,减轻国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就像伟人说的 摸到石头过河 很多聪明的、有权势的、有关系的、有眼光的都趁着机会摘了很多桃子 所以造成现在贫富两极相差越来越大的局面

问题七:什么叫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有四大意义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 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

理财里说的固定资产增值是什么意思

熊选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是修订后刑法的新规定。此类人员作为贪污罪的新型主体,在理解上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熊选国: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刑法修订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建议在贪污罪中增加一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此可见,该规定完全是基于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立法目的而设立。在我看来,理解这一点对于该规定的正确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熊选国:可以这么说。你刚才提到的“特别贪污罪”的称呼,主要是着眼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性。“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没有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内,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并列的为贪污罪所特有的一类犯罪主体。

熊选国:正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是一个特别规定。据此,贪污罪的主体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种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熊选国:我认为这种见解是可取的。实践中,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国有公司、企业的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犯罪主体,也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人、租赁经营者。除此以外,还有基于临时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情况。从修订刑法时一些人大代表提出的理由看,这里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行为,包括小型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经济行为。当然,其他国有财产也可以成为委托管理、经营的对象。委托的方式可以多种,但最为常见的是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苗有水:实务界有的同志反对将“临时聘用”作为一种委托关系对待。他们认为,接受国有单位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人员,主要理由是:这类人员已经属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委托关系。但持此观点的同志仍认为这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究竟应当怎样评价“临时聘用”现象的刑法意义呢?

熊选国:就长期聘用而言,我同意上述同志的意见,无需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但临时聘用则不然。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由于这些人员尚未与国有单位形成固定的劳动、人事关系,难以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临时聘用的人员纳入该规定的受委托人员范畴,符合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取向。

苗有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理论界多数人认为,作为侵占罪对象的“他人财物”,既包括私人财物,也包括国有财物。那么,当“代为保管”国有财物的人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是否可以适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规定而认定为贪污罪呢?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代为保管”是“受委托管理”的方式之一,由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国有财产采取了特别保护措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管理下的国有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应作为一种特别的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看待。这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形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而排斥普通法。因此,受国有单位委托“代为保管”国有财物的人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按照侵占罪定罪,而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另一种观点主张,“代为保管”与“受委托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对财物的静态保管,保管人与被保管财物之间没有职务上的支配关系,而后者是指因受委托而取得一定职务,并且是一种动态的管理、经营,主要是指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的经济行为。因此,两种现象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不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哪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呢?

熊选国:我倾向于同意后一种观点。这里应当准确把握“委托”的实质。这种“委托”派生出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而“代为保管”则是针对特定财物而言的,具有一事一时的特征,不派生职务行为。不这样解释,就无法理解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某地曾经发生一起案件:一国有公司与另一公司做生意,成交后该国有公司将货款交给中间商,委托他带给对方公司。不料中间商将货款非法侵吞了。对该中间商应如何定罪?有人就认为应当援引“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规定认定贪污罪。我认为,此案按侵占罪处理较妥当。

熊选国: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委派,是单位派出,实质是任命,带有行政性,被委派者在就委派事项是否接受委派上与委派方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而是具有行政隶属性质。同时,被委派者接受委派后获得一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活动,公务行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委托,则是国有单位以平等者身份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者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委托关系。当然,委托人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对被委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但双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至于被委托人原来是属于委托单位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无关紧要,只要双方在委托与接受委托上处于平等地位,就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

苗有水:刚才提到,承包是“受委托”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发生的个人承包国有公司、企业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我似乎感到,由于承包形式十分复杂,在认定是否存在贪污行为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熊选国:不错。原则上说,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企业的生产资料、利润占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但承包人利用非正常渠道占有本应属于其合法承包收益的,不应定贪污罪。此外,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也不宜认定为贪污。

熊选国:依我看,受委托仅限于直接委托,不包括间接委托,而且,受委托人仅限于自然人。如果国有单位将国有财产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委托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该国有资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相应地,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必须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委托的,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含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这些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即便该公司是国有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认为该人员与国有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只能认为该人员与被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照刑法规定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转委托”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我们掌握的案例还不多,很难概括出普遍适用的处理原则。一般地说,对于国有企业的转包、转租现象,如果承办人、承租人的转包、转租行为是经过发包方、出租方同意的,则第二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取得“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地位,反之,则不能按此类人员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 熊选国 立案庭审判员、法学博士 苗有水

什么是国有企业?

金融理财是面向个人和家庭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包括,人的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与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和遗产规划等内容。 金融理财具体过程可分为六个步骤: 1、 建立与定位理财师与客户的关系 金融理财师应该解释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金融理财师以及客户各自的责任都应得到严格界定。理财师应对其薪酬给付方式向客户明确说明。理财师与客户应就合作期限及决策方式达成一致。 2、 收集客户金融信息,包括客户理财目标 金融理财师应向客户收集有关信息,客户及理财师应各自陈述对客户个人生活目标及理财目标的构想,完成讨论和实施决策的时间框架,并对风险做出评估。在提出具体理财建议之前,理财师应将所有相关信息收集完整。 3、 分析评估客户财务状况 金融理财师应分析并评估客户的状况并就需要采取的理财措施做出决策。根据客户所需要的服务类型,金融理财师可能提供的理财建议包括资产、负债、现金流、保险覆盖度、投资组合及避税战略等各方面的分析。 4、 起草并提出金融理财建议及备选方案 金融理财师应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与理财目标相对应的理财建议。理财师应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力求让客户对理财师的分析及建议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以便于客户做出科学的决策。理财师也应听取客户的意见,对理财建议进行合理修改。 5、 实施实现目标的计划方案 理财师与客户应就理财计划的实施方案达成一致。理财师可能自己实施理财方案,也可能以“教练”的身份指导客户完成整个理财过程,并在必要时与股东、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充分协调。 6、监督方案的实行 理财师应与客户就理财计划过程的监督人选达成一致。若监督的实施人为理财师本身,则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做出阶段性报告,回顾总结计划的实施并依据情况的变化对理财计划做出修改。 今年“十·一”前后,国内首批持有执照的金融理财师将正式诞生。届时,金融理财将步入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的新时代,可满足百姓各方面的理财需求。 中国兴起理财已好几年,各金融机构的理财中心比比皆是,但具有金融理财特长的 专业人才并不多,从业者多为银行产品“营销员”。但当金融理财师上岗,客户被动理财的局面将被打破,理财师会根据客户不同需求,设计不同形式的个性化、组合式、分布式理财,同时提示相应风险,给客户一个清楚无误的交待。 有人说,理财师的服务对象是富裕阶层,事实并非如此。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京、津、沪、穗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需要个人理财服务。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也表明,全国范围约70%的居民希望自己的金融消费有个好的理财顾问。 可见,随着百姓进入小康社会,金融理财已引起国人广泛关注。因为,中国居民长期来并非投资主体,而是消费主体。而且,居民至今并无广阔的投资渠道与机会。即使是比较大宗的住房,在人们的感受上也只是消费,在统计上则被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如此,金融理财师当可成为百姓投资理财的好帮手。如果您需要金融理财,如果您寻求好投资、高回报,如果您希望财产保值、增值,那么未来不妨就去选择一位好的金融理财师,帮助自己谋划理财未来,通过适时调整存款、、债券、基金、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设计合理的税务规划,从而满足自己长期的生活目标和财务目标。 当然,目前制约理财师开展工作的因素也不少。金融理财涉及面广,除了金融产品的分配投资,还包含替客户合理避税、确定投资等诸多方面。而金融分业经营,已令各金融机构甚为缺乏复合型人才。一个对各项存款存期如何搭配非常精通的银行高手,可能对股票债券运作非常陌生,对期货常识知之亦少,更别提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上千险种如何熟悉了。常言道:隔行如隔山。一些政策弊端和条条框框的桎梏,还将影响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与效率。任重道远,此行业犹待发展,让我们试目以待。

国资监管类型是什么意思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是2002年(壬午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等综合信息服务。

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9日,以134亿元资本金艰难起步,经过十年发展,已成为拥有843亿元净资产、2129亿元总资产的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是我国唯一一家能提供全面电信基本业务的综合性电信运营企业。其在成立一年后,即1995年7月19日,于广州、天津、上海和北京开通了GSM通讯。2002年1月8日,中国联通开通了其CDMA20001X RTT 网络。

国有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指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所谓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的国有资产当然属于国家所有,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目的则是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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