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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和雇主险的区别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险的区别

定义不一样,雇主责任风险是指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到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能够 依据参与工伤保险、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等方法转嫁雇主责任风险。这是2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与被保险人不一样,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是雇员;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一种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一样。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假如未达到烫伤/烧伤、伤残或者死亡,一般不在保险责任内)。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以下情形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依据国内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保险人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标的的。也就是说,假如发生事故,雇主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是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障的风险不一样,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员工遭到意外伤害的风险,不管他们是否在工作,团体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差别不大。雇主责任险是对与员工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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