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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用途不真实骗取贷款罪)

借新还旧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用途不真实骗取贷款罪)

“借新还旧”贷款或出具承兑汇票,也就是俗称的“反向贷款”。这类贷款往往由银行主导,由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指定一家分行接管该行其他分支机构即将成为不良贷款的贷款。这是银行为了粉饰资产,降低不良率而采取的“反向贷款”的商业策略。在银行主导的“反向贷款”过程中,大拇指可以想象借款人不可能在这样一个环节从银行骗到贷款。银行贷款人很清楚前因后果,不会上当受骗。因此,如果骗取贷款的数量较多,则贷款转回和承兑汇票再签发的数额不应计入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的犯罪数额。

不要说“借新还旧”贷款或者开承兑汇票,从刑事上讲都不能构成骗贷。即使在民商事规则和金融法规中,也不能认为借款人违规:最高法、人民银行、银监会都有约定,借新还旧本质上是改变了第一笔贷款和第一份合同的还款期限,是原贷款合同的延续,不是全新的贷款或承兑汇票,更不是骗贷或承兑汇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08)民重耳字第81号]2008年第11期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借新还旧”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在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以偿还旧的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债务人以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从而消除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因此,“借新还旧”的本质是旧贷延期的一种特殊形式。

003010(银发[1997]320号,目前仍有效)“以贷还贷(或以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以清偿以前欠同一银行的贷款的行为。新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认定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目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当有效”。

人民银行的批复篡改了还贷借款合同的材料,仍认可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那么,就不能说借款人因为新旧合同材料的伪造而构成了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罪。

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和批复也已将借新还旧和多次授信列为有效的贷款重组措施和对冲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如银监会办公厅2016年发布《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对市场前景较好但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授信、借新还旧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压贷、撤贷或断贷。”

可见,基于商业规则,最高法和银行主管部门都认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首贷首签的延续,是对原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刑事认定必须以民商事规则为基础,不能与民商事规则的底层逻辑相违背,否则法律秩序无法统一:民商事规则认定借新还旧是合法有效的,是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或延长,所以刑事不能认定借新还旧是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罪。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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