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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案中的税务问题(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融资方案中的税务问题(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混合融资又称夹层融资,是指一种具有股权融资和债权投资双重特征的特殊融资方式。对于发行人而言,混合融资的融资成本一般低于股权融资,不会影响控股方对企业的控制权。对于投资者而言,混合融资通常在保证收益的同时设置退出或赎回条款,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权投资,因此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本文分析了几种常见混合融资的税务处理。

混合投资

混合投资是指“开放份额、真实债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定义为: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按照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按照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被投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的一种投资方式。常见的形式有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和定期分红。

例:2017年,信托公司A向房地产公司A增资1.5万亿元,其中3亿元为房地产公司A注册资本,1.2万亿元为资本公积。信托公司A持有30%的股份。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A不参与房地产公司A的具体管理和分红,房地产公司A原董事会和管理机构也不会因本次增资而调整。房地产公司A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按季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信托期限届满,A公司母公司B将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是投资基金1.5万亿人民币的本金和未支付的股权信托基金报酬。

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即信托公司A在股权持有期间从房地产公司A取得的固定利润,应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这种情况下,约定投资期满由乙集团回购,溢价部分的做法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的固定收入属于向其他方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投资者只要取得固定收入,无论是从被投资企业还是第三方取得的,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混合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界定,规定了五种情况:1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分红,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资条件,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满足特定的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被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属于“股份真实债务”,双方应遵循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被投资方视为债务人,其支付的利息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即可确认为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投资者被视为债权人,其收到的利息应在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当天支付,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确认企业收益

但本案中,根据约定,到期日,乙组将回购信托公司甲持有的葛洲坝地产股权,而不是甲公司本身。因此,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项条件的,信托A分期取得的收益视同股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最终转让股权的收入,按照国2010年第79号规定,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永远的债务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具有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确定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性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

例2:B有限公司发行的永续债券,采用浮动利率的形式。约定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结束时,发行人B在该计息年度结束时全额支付本期债券,或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的期限延长5年。投资人不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如果B公司需要清算,将优先偿还经营性债务,然后是永续性债务,最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4号公告)明确了永续债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以享受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公告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个以上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被投资企业有义务偿还投资本金;(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投资计入负债;(八)投资不承担与被投资企业股东相同的经营风险;(9)本次投资的偿还顺序在被投资企业股东所持股份之前。

公告要求,发行永续债的企业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各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式,投资者和发行人应同时发行。

方企业所得税处理须一致。发行方税收上将永续债作债务融资时,利息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发行方作为股权融资时,税后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可适用股息红利免税。​

以本例而言,该永续债符合64号公告规定的(二)、(四)、(五)、(六)、(八)、(九)条,甲公司相关支出可以选择按利息处理,也可以选择按股息处理,投资方的处理方式必须与B公司保持一致。

优先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也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例3:C公司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优先股除了得到约定5%的股息外,还能得到普通股分红的50%,C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C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假设该事项不受C公司控制),C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增值税处理: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不符合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以本例而言,投资人虽取得固定股息但不符合保本收益相关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持有人转让优先股的,如属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转让的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优先股的股息由融资方在税后支付,企业所得税中应作为股息分红处理,投资方取得的优先股股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C公司赎回优先股时,持有方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取得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投资者取得优先股股息,如持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取得非上市公司优先股股息,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债。依据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或者要求发行公司赎回,即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对可转债进行承兑。​

例4:D公司经批准于20*8年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亿元,债券票面利率6%,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换价为每股10元。​

增值税处理: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应区分转股前和转股后两个阶段。对于转股前,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投资方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股后,投资方取得分红作为股息处理。投资方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相应缴纳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企业所得税处理:转股前,发行方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利息按规定纳税;转股后,发行方税后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可适用股息红利免税。​

印花税处理:从2018年5月1日起,发行方转股增加的股本按0.05%减半征收印花税。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购买住房,开发商或者银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不同意使用组合贷款,我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只是用不同的折扣进行引导,不敢摆在明面上,禁止做组合贷款。

01

如果是二手房的交易,出售房子的业主,可以约定使用什么贷款方式,甚至他可以要求一次给我付款,因为这个是双方的交易,他有权作出要求,购买者可以决定是否接受。

但如果是开发商销售一手房,国家是不允许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敢明面上禁止用哪一种贷款。

常见的方式是以折扣的方式引导购房者,比如全款买房的,打折多一点,使用商业贷款的,折扣少一点点,使用公积金的折扣更少,用这种方法使购房者尽可能选择商业贷款。

02

为什么都不太喜欢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

主要是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尽快拿到所有的房款,加快现金流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甚至愿意给购房者额外的一点折扣。

如果购房者一定要使用组合贷款,既涉及商业银行,也涉及公积金中心,正常来说花费的时间要长很多,这个是开发商不愿意的主要原因。

03

如果真有开发商不同意使用组合贷款,要解决这个方法也比较容易,只要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就可以了,有些城市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反正只要向官方投诉,开发商就理亏,他就只好同意你去办理贷款。

不过以我的经验来看,并不需要真正的投诉,只要你表达出投诉的意愿,对方就会让步,最大的可能是给你额外折扣,那么你就配合一下,只做商业贷款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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