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维华: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于刑法第224条采用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表述,很多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真实的合同,合同诈骗罪是发生在签订、履行真实合同过程中的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晓虎在《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条中提出:“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进行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既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进行任何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只是一个道具,并没有实质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我不同意这种观点。
准确地说,合同诈骗罪不是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诈骗,而是以合同签订和履行为名的诈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是依法成立的真实合同,只是诈骗的道具或幌子。这有几个原因:
1.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它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任何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不是指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指以签订、履行合同为表象,侵害他人财物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类型,不是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除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罪: (一)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四种行为都是在没有合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诱骗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
3.从立法背景看,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合同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以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如何区分签订经济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作了如下规定:
“1.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保证,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虽有一定能力或保证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照诈骗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返还被骗财物,可以从宽处理。
“3.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的信任,与之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已积极努力履行,但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如何认定经济合同诈骗: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是非法占有,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以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造成较大损失的:1 .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件、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实情况,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5.隐瞒真实情况,利用抵押物、债权凭证等。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支付金钱或物品。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保证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三)挥霍对方为保证履行合同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及其他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利用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等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始履行合同,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
《解释》规定的“冒用经济合同”的六种形式,都是不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图,而以签订、履行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就是上述《解答》、《解释》中所称的“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4.我国刑法把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并不意味着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必须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而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一定是从事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但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一定是从事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