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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协议中的担保期限怎么表述(担保本息还清为止的担保期限多久)

还款协议中的担保期限怎么表述(担保本息还清为止的担保期限多久)

保证期间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确定。

《民法典》实施后,

保修期是半年还是两年?

保修期过后,

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修期怎么样?

01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有效!

保修期根据协议来定。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款,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份《借条》,称其于今日向姚某借款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张签了《借条》。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的陈述

这个案子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了。调解时,法官向姚解释了保证期间,因为保证期间是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本案中,姚与张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且不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故该约定有效。根据约定,张的保证期间为自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与张对担保方式未达成一致,推定为一般担保。姚在保证期间未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赋予黄某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过,张某无需再次承担保证责任。经法院释明,姚主动放弃对张担保责任的主张,与黄达成调解协议。

02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视为无协议!

335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杜某于今日向朱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归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担保书》,称董某自愿为某向朱某借款2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据签发后一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将杜某、董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董以书面形式向朱某作出单方担保,朱某在收到《担保书》担保合同成立后未提出异议。虽然董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故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到期日为2021年3月28日,因此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董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03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

2021年1月12日,王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借款,为王担保。王出具《借条》,载明:王于今日向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还清;同意就王的上述债务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据签发之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后王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21年6月22日,将王、诉至法院。

法官的陈述

虽然陈某与吴某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到期日期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马某借款,陆某自告奋勇为李某担保。李出具《借条》,称:李向马借款100000元,利息1分。2021年4月20日前,陆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的本息全部清偿。陆作为保证人于《借条》签字确认。2021年10月28日,马将李、陆诉至法院。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保证条款约定“陆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这是不明确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到期日为2021年4月20日,因此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21日起六个月。马与陆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担保。马在保证期间未向陆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经公证的对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未在保证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过了,陆无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05未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保修期从宽限期届满开始!

335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宽限期届满后6个月。

2021年3月21日,向林借款,出具《欠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欠林4万元。作为担保人,周在借条上签字,并写有“担保人:周”字样。后来,林催促,并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然而,到2021年6月底,吴某仍然没有还钱。在林无法联系到之后,他别无选择,只能在2021年11月19日起诉和周。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债权人林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间,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

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吴某催讨该笔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为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1日。债权人林某与保证人周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6个月。吴某与周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林某对吴某提起诉讼,故周某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12 法官提醒

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现已废止)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施行后,该条中“二年”的规定不再适用。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由“二年”变成了“六个月”,一方面可以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的合同而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之后,只要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诉讼时效不同。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杭州中院、临平区人民法院

相关问答:反作弊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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