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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也就是说,当借款人和贷款人“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改为“逾期还款责任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

这里的违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应该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这里要定义一个概念,就是什么是罚息,什么是罚息标准?

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LPR贷款报价利率。“同期”是指违约日与央行公布的相应基准利率日必须在同一时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使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一年(含)以内4.35%,一至五年(含)以内4.75%,五年以上4.90%。

罚息利率标准主要依据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发[2003]251号)第三条:罚息利率。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的罚息利率比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

因为逾期付款的情况类似于上述条款中的逾期还款。因此,在实践中,确定卖方逾期付款损失的方法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罚息作为逾期付款罚息利率的标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发生违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基础上加30-50%计算滞纳金损失。

综上,2019年8月19日之前,存在买卖合同违约情况:买卖合同金额4.35%(贷款基准利率)违约年限(130% ~ 50%);

2019年8月19日之后出现买卖合同违约:买卖合同金额 3.85%(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违约年限130% ~ 50%。

综上所述,该观点认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与迟延履行贷款偿还义务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在法律上不宜区别对待。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逾期时的一年期LPR作为计算违约损失的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如果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在确定“逾期还款责任”时,首先要考察双方是否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如果是,只要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成立时计算的一年期LPR的4倍,我们就应该支持他们。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或

当借款人与贷款人“既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性质是补偿损失,是补偿性的,借款人不应获利。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一般只是按照一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在这个利率的基础上再计算一定比例的罚息是惩罚性的,显然是不公平的。

作为借款人,除非当时约定了逾期利率或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预见的损失只是同期贷款利息。同时,LPR每月公布一次,在贷款逾期时采用一年的标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贷款人的损失。一年期的LPR也可以将逾期利率保持在较低的标准,符合填补这个损失的原则。

相关问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限,若为一年以下,则适用一年以下的贷款利率,以此类推。 目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一年 (含)以内4.35%,一至五年 (含)4.75%,五年以上为4.90%。拓展资料:同期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15年8月2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2014年11月2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利率。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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