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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一屁股债无法偿还(当你负债过高还不上的时候)

欠银行一屁股债无法偿还(当你负债过高还不上的时候)

2021年9月14日,黑河银保监分局连续公布十余张罚单,合计罚款100万元,分别涉及龙江银行和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

罚单显示,龙江银河黑河分公司因在贷款“三查”中未尽职,被黑河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

相关数据显示,仅本月以来,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各地银监局至少开出16张罚单,处罚金额近700万元。其中,最大的罚单被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收下,罚款210万元。贷款“三查”不到位成为银行处罚的常见原因之一。

朋友,你现在负债快乐吗?

开心鬼?三四十岁,负债几千万(有的债务人甚至不到30岁)。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谈幸福?不用担心死,无聊死,基本上已经是比较强的心理素质了!但是我们真的要担心、恐慌、生气吗?其实不是!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月收入4000元,但是亲戚朋友贷款、网贷、信用卡的总额已经达到100万。这100万不吃不喝要几个月才能还完?40个月,20年。一个人有多少个20年?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开头提到了案例“你的债务,其实对方也有责任”,即“对方在放贷前没有做好三项尽职调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还有一种“诱导消费”的情况涉及!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具有还款能力”。月入4000的人,显然不具备偿还100万债务的还款能力。

2.在这种明显不可能的情况下,出借人继续出借,其实和“诱导消费”没什么区别。这涉及到自制力不强等问题,但这不是群众的问题。这个世界上有绝对自制力的人很少。说到底还是商家和贷款人的问题。很多贷款人也意识到了贷款人和商家之间的“阴谋”,并进行投诉,但悔之晚矣。

事实上,如果没有这笔“不负责任”的贷款,很多债务人根本不会走极端,也不会把日子过得这么艰难。根据责任划分,贷款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担心和生气呢?又不是我们一个人负债累累!

1.邪恶到极点:抛下所有债务,甚至威胁“我以我的能力借的,凭什么还”?而且我真的是发自内心的这么想,这样生活照常,钱不还。

2.善良到极致:他们会因为自己的失败,给家人朋友造成的困扰和损失而自责,后悔很久。

中国是一个“人类社会”,正是这种性质导致了更多的第二种人。至于第一种人,就不说了。个人性格没什么好说的。主要说第二种人。

1.第二种人,因为极端善良,往往在负债后陷入自责和后悔,无法自拔。然后让自己陷入一个无限循环:

2.我感到极度自卑和痛苦。我常常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是个废物,是个祸害。同时他们也想弥补自己的错误,所以什么都想做,想赚钱。问题是,这类人特别容易放弃,但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是“先自我怀疑”,再“自我否定”。其实这是一种“认知缺陷”,即“阅历少,读书少”,导致“眼界太小,境界太低”。

负债或失败并不能完全否定一个人的个人能力和社会价值,无论年龄大小。只能证明“在人生的这个阶段,我们已经暴露了前半生的缺陷和不足”。这是我们“错误的认知,错误的思维,错误的行动”的结果。虽然这个教训特别惨痛,但往往是我们认清自己,改正自己的最好时机!

债务和失败一直是“一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没什么大不了的。大多数人都会有这种经历。毫不夸张地说:甚至,我们应该感恩。

我很高兴我在40岁之前到达了那里,或者完成了这个过程。如果60岁以后再经历这个阶段,结果极有可能是“死不瞑目”。现在,我们还有40年、50年、6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做很多我们想做的事情,并把它们做好。这就是成长和幸运!

1.小额债务。

2.巨额债务。

其实“小债”不用想太多,也没必要想太多。想想“怎么走出来”就好了。“小债”往往最容易出:

1)首先需要走出来的是你的“圈子”。请相信,那些人是绝对没有办法帮你上岸的。但是,如果你需要向他们借一些钱用于一些项目,请相信他们“就像躲避瘟疫一样”避开你。这样的圈子只会加重你的焦虑,不管有没有。

2)、第二,你需要努力,工作一两年,甚至三五年,基本就差不多了。问题是有些人总是想太多,希望“天上掉钱,贵人相助”。其实“小债”的人,不是输给了自己的能力,而是输给了自己的幻想和懒惰。

至于大债,好像是欠了“几千万甚至上亿”。首先,我不得不承认你是一个有能力的人,只是你没有抓住好的机会,或者是因为你太贪心,在该退出的时候没有退出,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有这样的人才。既然如此,那我们就大干一场吧。现在不良资产是你翻身的最好机会。如果你现在没有什么项目,就做一些轻项目,千万不要借钱创业:凡是梦想借钱创业然后一夜暴富的人,基本都是负债累累。那只会让你更糟,却不会让你翻身上岸,甚至对你的债务也没有任何好处!

首先要明确一点:催收,上门调查甚至起诉。这些只是一个流程:对你来说,对出借人来说是一个流程,就像“报销需要领导签字”。它只是企业中的一个过程。完全没必要“慌”!

1.上门收款:

首先要明确银行有权进行现场调查。

挨家挨户的调查

,大都是经过相关培训的,行为举止都会非常的规范。来的目的也只是来合理的协商还款,他们不会为了自己的工作采用一些不合规定的方式方法。所以,也没必要感到慌张和害怕。

这其实也是协商还款的最好机会。如果聊得好,对方甚至会给你一个特别符合你现状的、合理的还款方案。

一般来说,至少会来两个人,进门之前,他们会向你出示自己的证件,并且会给你看他们的身份信息和录音的设备。如果对方是第三方,你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或者委托书。建议自己也打开录音录像,对本次谈话做一个全程的记录。

对方一般会做三件事:

1)、询问你的个人情况。调查你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并告知你不还钱会有哪些后果。比如“可能会被起诉,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等。

2)、让你签一份文件。首先,我们应该询问对方“是否可以不签”,尽量要求对方给予考虑的时间。如果说在我们的状态不好,或者不明白文件含义的情况下,很可能就会签了“不平等协议”。

3)、询问你,你的负债家人是否知道。关于这一点,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我们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完全有能力负责自己的情况,我们的欠款和家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们不是我们的担保人,就没有义务知道我们的负债,更没有责任替我们偿还。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68条规定:刷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方进行催收。根据互联网催收自律公约第18条规定: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相关的一些信息。

2、关于起诉

一般来说,扛过了所有催收的过程,最后基本也就不会再出现催收的类似问题了。因为你累了,你的债主也累了。最差的结果,就是被起诉。但若仅仅只是起诉而不执行,对你的生活和工作,也不会有太致命的影响。

从目前的综合情况来看:执行率其实不高,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

1)、线下的资源不够用,没办法面面俱到执行每一个人。

2)、近两年,大环境并不好,负债逾期已经成为了“常态”,人数太多,执行不过来。

综合以上两点原因,基本可以肯定:大部分的人,不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哪怕即使被列为了失信执行人,那么我们需要思考三个问题:

1)、一年到头我们是否都在高消费?例如“住五星级酒店”等。

2)、平常出去,我们都是坐高铁一等座、飞机头等舱吗?

3)。即使账户被冻结了,对自己的生活就有很致命的影响吗?(大不了换一份“不走账”的工作,即“现金结款,或者打款到亲朋好友账户里”)

不论从哪个角度考虑,即使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我们也不会失去自由、吃不起饭,甚至失去生命。

法律的作用“并不是以同等甚至超过罪犯本身的行为去惩罚罪犯,而是为了给罪犯寻找合适的理由和行为方式,让他知错、悔过、改正,进而造福社会”。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我们知道的案件,觉得法律轻判了的原因。退一步讲:负债人其实也并不是罪犯:借贷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又何必整天担惊受怕、折腾自己?完全没必要!

事实上,大多数欠款人也不是不想还款,实在是生活所迫,暂时没有能力去偿还。

如果你熬过了“催收的过程”,即“信贷公司的常规流程”,一切其实也就“云淡风轻”了。特别是三五年,甚至十年以后,再回过头来看看如今,你甚至会发现今天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

甚至,你会感谢如今的遭遇加速了自身的成长。就像上文我们说的“这实际上是一个成长的必经过程”。

为什么我们不以数年后的心态去过好当下的生活?为什么我们会因为当下的窘况“坐立不安、茶饭不思”?要么是视野近了、要么是格局小了、要么是心理承受能力不行。你品,你细品!最后,祝安好!

相关问答: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如下:1、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4、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5、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法律法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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