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号通知。通知指出,该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截图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号”)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使缴存职工更容易全面掌握和理解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结合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条款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号”)。
新《实施办法》将分散在其他文件中的主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整合。整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异地缴存时间和退伍军人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在本市缴存时间。(此项在第六条第(二)款,即申请贷款时,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和退伍军人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可合并在本市缴存时间)
2.无贷款,包括: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规定。(第九条)
3.贷款金额和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
4.确定住房单元的标准。(第十二条)
5.贷款期限和楼龄判断方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与广州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支持人才引进。在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的前提下,增加持有人才绿卡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第七条)。
第二,增加对退役士兵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第八条)。
第三,增加拒贷情况,防范贷款风险。包括:房屋作为别墅使用,房屋为独立房屋,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的房屋除外)(第九条)。
第四,参照其他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规定,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楼龄加贷款期限由不超过40年调整为50年(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Q:解读一:购买二手房如何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和首付款?A:
图示:假设小李未婚,独自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他名下没有房子,也没有贷款记录。按照现行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为30%。买二手房,房屋买卖网上合同成交价200万元,验证(评估)价190万元。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不得超过:190(1-30%)=133万元,需支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2-133=67万元。最终可贷金额应结合第11条的其他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
Q:解读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或共同购房人的收入如何一并计算?A:
答:如果申请人配偶、共同购房人、共同购房人配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Q:解读三:如何判断所购房屋的建筑年代?A:
答: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和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核实(评估)报告,综合判断房屋建筑的楼龄。其中,“经房产管理局确认的房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网上合同、房产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从房产管理局获取的信息。
案例:小张2021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得到的信息是:网签合同显示建设时间为1990年,房产证测绘时间显示1998年,核查(评估)报告显示楼龄为21年。那么公积金中心根据上述时间中最早的1990年,确定这套房子的建筑年限为31年。
贷款金额和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距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公布执行;
(3)不高于购房总价(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以房屋买卖网合同价格为准;所购房屋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房屋的购房总价款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其他房屋的购房总价款为网上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核验(评估)价格的较低者。最低首付款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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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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