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张一直是当地著名的企业家。他也很有风险防控意识。几年前,张先生让他的老父亲为自己买一份人寿保险。即父亲老张为被保险人,我为被保险人,女儿张晶晶为受益人,保额80万元。后因经营困难,张总经理向李总经理借款60万元。但是,这笔贷款并没有缓解公司的经营压力。公司最终破产,总经理张郁郁寡欢,不幸离世。这家人在为总经理张操办丧事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李先生得知张先生的死讯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用他悄悄拿到的保险金偿还欠款。法院经审查,认定“这部分赔偿不属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驳回了李老板的诉求。李老板很生气,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张经理明明欠自己60万,为什么不能自己还?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保险索赔才会成为遗产。如果不是遗产,就不用还债。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且无法确定。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由指定受益人先死亡)。《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或者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所有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也可以继承,但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要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不是遗产。
显然,张将军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很明确,就是女儿文静。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完全避免了“保险金成为遗产”的风险。因此,法院驳回李老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人寿保险可以起到合法的避债作用。
寿险会被恶意用作老赖的工具吗?并不是每一个案例都会决定保险赔偿可以免除还债。在审理时,法院还会考虑被保险人在负债时是否有意试图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逃避债务。以及用于购买人寿保险的财产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设计出一份既能避免负债,又能充分发挥保险作用,解决自身后顾之忧的寿险保单呢?有两点需要注意:
1.不建议有债务风险的人作为投保人,
第二,保单必须指定受益人。
人寿保险可以合法避债吗?你有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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