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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机构(p2p监管要求)

p2p监管机构(p2p监管要求)

文章来自:贷款

2016年以来,P2P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从中央到地方,从银保监会到各省市金融主管部门,从中国互金协会到各省市互金协会,大大小小近百个监管文件在P2P行业出台。P2P的监管政策也成为金融领域人士和普通百姓非常关心的话题。今天大卫大哥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搞清楚P2P平台是谁在管。

我们来梳理一下P2P平台到底归谁管的问题。很多人不明白P2P平台到底是谁在管?有的平台听金融协会的,有的听金融办的,有的听银监会的,甚至市场检察部门,工商,税务等等都可以管P2P平台?那么P2P平台到底听谁的呢?如何做到合规?

各省金融办、城市金融办、资金互助社都是在银监会领导下工作,应以银监会发布的法律法规为主。其他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与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将原有的27个部门拆分合并为23个部门,其中行政职能机构22个,事业单位1个。在此次调整中,银监会成立了普惠金融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等。第一次明确P2P归普惠金融部管理。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P2P平台必须符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的要求,属于银监会为主的多头监管。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将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同时,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赋予央行。

关于互金协会

协会是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阶段,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目前有很多相互的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2015年底,2016年3月揭牌。还有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对于P2P平台来说,如果自身条件允许,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协会。参加协会的好处是可以经常交流和获取行业相关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关于地方金融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制定,省级政府监管。也就是说,银监会等四部门会下放监管权限,由各省级政府来监管。在一些省份,省级政府借鉴四部委的方案,将监管机构直接下放到市、区。

也就是说,P2P平台属于多头监管,市金融办、省金融办、部委、互金协会都可以监管P2P。

“1 1 3”成为P2P合规的核心基础。

P2P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地方金融办、部委、资金互助协会对P2P平台有监管权限,但都在银监会领导下工作。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后,他们也不可能随意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根据最近

随着108条的落地,网贷行业“1 1 3”制度框架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在完善的监管体系下,协调化进程正在全速推进。

如今行业回暖是大势所趋,P2P行业经过一番洗礼后将会充满活力。我相信P2P真正的春天就在不远的将来。

相关问答:众安保险 p2p 监管规定

目前详细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P2P网贷监管思路明确划定四条红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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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p2p监管政策是什么?

自2015年7月份起,一批又一批的网贷政策出台,现在盘点下出台的相关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可自行百度查看:

2015年7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委发文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增信、非法集资,由银监会监管。

2015年8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存款高利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2016年1月《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由国务院发文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研究探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

2016年2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由国务院发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

2016年4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发文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网贷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8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等四部委发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网络借贷备案、借款上限等内容,《办法》明确,个人最多借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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