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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真实案例)

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真实案例)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2019年以来,海东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5999件,审结547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18%。据介绍,此类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民营企业涉足民间借贷突出,“高利贷”案件频发,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突出,网络平台借贷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

针对这些情况,海东法院秉承“保障民生财产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积极顺应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评价引导功能,为民间融资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期选取本院审理的几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采用案例解读的方式,提醒广大市民借贷有风险,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偿还三方贷款申请

仅凭借条的证据是不够的。

2019年7月,马甲向马乙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于第三人马兵此前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马兵直接转账10万元给马甲,并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款期。欠款到期后,马甲拒不还款,马益晶多次索要无果,遂将马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义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条,但借条是孤立的凭证,不能证明马甲有向马义借款的意愿、双方均同意借款、被告已收到该款项。而且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因此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马毅的诉讼请求。

海东中院民一庭庭长王新宇表示,本案当事人马毅败诉,说明当前民间借贷人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交易的法律手续不全,借贷行为隐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实践中,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往往只是依据借据或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比如借款人辩解借款已经偿还,或者辩解转让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或者双方的其他债务,这时候就可能产生举证责任,而不是简单的依据借条、收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王新宇提醒,当事人应树立证据意识,重视证据保存,尽可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如果诉讼中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款协议或者借据,并不代表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

恋爱期间转账百万。

其实贷款是分手还的。

超和岳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邹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岳某高达112万余元。此后,岳某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后,邹多次到岳家索要欠款。岳最后出具了借条,但称自己与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是恋爱期间的赠与,没有借钱的意思。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偿还借款45万余元

王新宇介绍,恋爱期间,由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双方很容易做出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支付目的、借贷约定等方面综合判断。小额支付大多是一般的礼物。当爱情关系终止时,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但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给付,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不能结婚时,赠与人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赠与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外,一方给另一方现金,如果双方在付款时明确约定借款,或者分手后,双方按照借款关系进行结算,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贷款利息的预扣

本金应按实际金额支付。

朱某和苏某是朋友。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同日,朱某通过青海农商银行实际转账给苏41.5万元,其中8.5万元直接扣作利息。苏某向朱某出具借条50万元,注明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未按时还款。朱某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元,共计3796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先后向朱某偿还借款18万元,按照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数额,剩余23.5万元仍未偿还。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苏某偿还朱某人民币23.5万元,自愿承担利息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在约定的到期日按时偿还本息的调解协议。

王新宇说,这种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的行为,也被称为“砍头利息”。“砍头利息”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中,但为我国法律法规所严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朱已提前扣除利息8.5万元,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1.5万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贷款本金应认定为人民币415,000元。

明知是非法提供贷款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豆某、吉某系同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卖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诉请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

庭审中,豆某提交借条及照片一张,拟证明吉某在其小卖部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违约按每天100元计。”同时该借条载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计借款10.6万元整,放贷款时一次性还款。10月26日又借了0.2万元,以上共计10.8万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条上有吉某的签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一起赌博案件,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认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资10.8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所述不符。同时,借条载明时间和内容均条理不清,时间倒置。在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王新育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该出借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专门以出借赌资为业的职业放贷人,他们往往以高额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缴出现困难便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对此,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犯罪行为入刑的界定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老胡点评

民间借贷灵活快捷、手续简便,对急需资金支持的人能够起到及时解除燃眉之急的良好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导致纠纷多发、频发,有些民间借贷行为甚至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为了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借贷双方首先应当了解并遵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不搞“砍头息”,不从事“高利贷”,同时,借款人还应当慎重了解借款的用途,坚决杜绝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借贷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协议需要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签字画押。同时,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还应当合法、规范、明确。唯其如此,才能消除隐患,不给纠纷留下空隙。

借款存在风险,人人皆需谨慎。借贷双方只有以诚信为本,民间借贷才能行稳致远,减少纠纷。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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