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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迟还款会影响征信吗(疫情期间征信逾期能消除吗)

疫情期间延迟还款会影响征信吗(疫情期间征信逾期能消除吗)

“隔离险”可以赔偿吗?受疫情影响可以少还或者延期还信用卡吗?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疫情金融纠纷法律适用八问一答,解答了广大市民关心的涉疫情金融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1.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该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承诺在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取消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客户的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并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承诺纳入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保险公司的索赔责任。

二、因“隔离保险”引起的纠纷,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的索赔不符合约定的索赔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险合同中“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有提示并明确说明的,按合同处理。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由卫生行政部门、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盖章的隔离证明,参保人提交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释放单,或“随标”等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自助,均可作为证明其隔离的证据。保险人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起止时间虚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管理和隔离措施,导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者与其确诊或者密切接触的人员接触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三。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给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工作人员赠送保险产品。后续保险纠纷怎么办?

答:给付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公益事业为目的给予人身保险,但不能给予财产保险;不得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非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对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给予人身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应当承认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根据赠送的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拖欠还款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向受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做出债务减免、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

如果债务人主张延迟偿还欠款或减少违约金,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会因客观原因成为合同履行的障碍,但如果借款人因参加防控医疗救助、与新冠肺炎住院、被查封隔离等客观情况而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者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导致其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协商,督促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公积金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当调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等信贷偿还安排, 并合理延迟还款期限,避免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等“撤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5.在涉及金融信用记录的案件中,个人以因疫情未及时还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注销其不良信用记录,该如何处理?

答:涉及金融信用记录的案件,因参与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诊住院、无症状感染隔离或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导致金融机构未及时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且金融机构将逾期还款记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金融机构撤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不及物动词如果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实施金融产品不当营销行为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怎么办?

七。如果债券持有人以未按时支付利息、交叉违约、预期违约、合同目的未实现等为由主张提前还本付息的,而发行人以疫情为由抗辩,该怎么办?

答:应根据债券发行与募集文件规定的违约事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查债券持有人诉请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以及发行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至于债券持有人能否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利息为由,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因为债券发行人未按时支付部分利息,并不代表发行人完全没有偿债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仅是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利息即发生根本违约,支持债券持有人提前偿还本金的主张。但债券发行文件或相关合同对未支付利息是否导致合同终止等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是否构成交叉违约情形,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约定的相关条件,结合交叉违约的主体关系、对象范围、金额比例、追加增信措施、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如果发行方把上述情况辩护为疫情原因,就应该扎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地区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掌握适当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因持券人盲目提前兑付导致发行人流动性紧张,切实维护债券市场稳定。

八、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以疫情构成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为由请求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综合疫情持续时间、整体市场走势情况、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个股价格变动与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变动的相对关系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证券市场风险。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上市公司,应充分考虑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平衡。

栏目主编:王海燕

相关问答:中信信用卡的还款期限怎么算的?

中信银行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是指账单结账以后,当期账单约定的最晚还款到账时间。中信银行信用卡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顺延19天(公务卡、返利卡除外),例:账单日为每月10号,则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9日(含29日当天)。

账单日:就是银行每个月出持卡人消费账单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银行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免息还款期:从银行记账日到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中信银行信用卡最长免息期为50天,最短20天。刷卡消费日不同,持卡人可享受到的免息期长短不同,帐单日后一天消费可享受到最长免息期。

扩展资料:

中信银行信用卡每月帐单日是随系统生成的,对于每个持卡人都是固定的,不可以更改;首先要知道用户自身的账单日是几号,还有消费的时期才能算出有多少天免息期的。消费的时间不同,免息期长短也不一样的。

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为一种事先约定还款期限,费用的还款形式,期数固定,故而手续费金额可以明确;

还最低还款额是一种形式更为自由的还款方式,期限不定,用户可以自行控制时间,故而按日计息(利息自消费入账当天开始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算到您还完全额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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