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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引诱贷款算是诈骗)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引诱贷款算是诈骗)

向阿里巴巴申请贷款并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03010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利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根据规定,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针对的犯罪对象应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对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则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自然人不是本罪的客体。

那么,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诈骗金融机构,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采取的是骗取贷款的手段。这时候怎么区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诈骗对象,仍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采用盗取、篡改天猫商家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更换手机号码的方法,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申请天猫订单贷款;阿里巴巴将借款发放至上述三家公司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邹某随后将三个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款项分别转入牟林、黄某、陈某等人的账户。三家公司发现账户被盗的事实后,通知了支付宝,支付宝从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中截留了尚未转出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可见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1。被骗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骗取贷款的目的。如下所示:

(1)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依法由央行批准。

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取得金融牌照,但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合法批准的。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综上所述,同时,考虑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事实上,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2)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有偿还能力吗?

应着重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借款数额不能匹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非法目的等

如果借款人不用于贷款目的,而是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或者偿还旧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否恶意逃避还款?

人故意逃匿、转移财产或者低价变卖财产,导致其无力偿还,本质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现。

4.采取其他措施使贷款无法收回

在实践中,可以从贷款资金流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投入生产经营,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偿还,则可以推定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另外,客观上也不能全怪。只有在借款到期后行为人未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偿还能力,且没有挥霍、隐匿财产,则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他人信息,以他人名义诈骗接入机构,同时将获得的贷款转入自己账户,但最终目的是让自己逃避还贷责任,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如果贷款资金进入单位账户,由单位控制和使用,即使一切事项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将单位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应将相应的自然人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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