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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被害人过错(借钱给别人反被告套路贷)

套路贷被害人过错(借钱给别人反被告套路贷)

第二天,华老师按照赵老师的要求,拿着房产证办理了抵押手续。2014年9月至12月,华先生共借款10笔,共计120万元。华老师说,给他汇款的不是赵老师,而是朱女士和冷女士两个陌生人。对于华先生的问题,赵先生的回答是:不要问那么多问题,按时还钱就好。至2017年10月,华先生已还款130余万元至赵先生指定账户。直到这时,华先生才觉得赵先生的贷款利率太高,自己已经是高利贷者了。这样下去,他得到的会越来越多。于是,华先生找到赵先生,希望他能按照法定利率重新计算本息。

华老师说自己的提议合理合法,但没想到赵老师一开口,要求华老师再给200万元结清贷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华先生与赵先生的谈判不欢而散。华老师一怒之下,停止支付本息。2018年7月,华先生收到了朝阳法院的传票。诉讼原告不是赵先生,而是给华先生送钱的朱女士和冷女士。朱女士、冷女士要求华先生偿还剩余本息。

朱女士、冷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及《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其中,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利息比法定利息——个月高3.2%;《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个月月息1.8%。这时,华老师才意识到贷款没那么简单。华老师说,他向赵老师借钱,赵老师却安排别人借钱给他,并收取还款;贷款人首先按照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的高利率收取利息;当你还不上的时候,借款人就会提起诉讼,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利息偿还欠款。里里外外,他付了更多的钱。华老师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职业放贷人的套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未依法取得借贷主体资格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出借人。华先生说,之所以认为赵先生是职业出借人,首先是赵先生安排他人做出借人;其次,他们使用统一的贷款合同;最重要的是,贷款不是贷款人的自有资金。

2021年6月,朝阳法院审理了朱女士、冷女士诉华老师偿还欠款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民间借贷中存在法律关系,确定借贷期间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8%。法院经审理认为,给华先生汇款的冷女士,在汇款前有其他账户给她汇款,但不能说她没有自己的资金。华老师向法院提交了30份生效判决书,证明案外人赵老师是职业放贷人,以朱女士、冷女士等不同放贷人的名义放贷。法院认为,30份生效判决的关联性不能证明对方构成专业出借人。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朱女士借款本金62万余元。同时,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总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随后,华老师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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