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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照片(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进一步制裁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号相关规定,运城法院决定将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曝光,以督促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万阁

临沂法院

姓名:孙继河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105132311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焦北乡杨凡村4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号138

执行目标:

1200元

姓名:任冰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804131211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杨沫镇杨沫村10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号

执行目标:

五万元

姓名:张军领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104060045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本山南路书香华庭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97号

执行目标:

20万元

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6204192112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东张镇磁畈村3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号169

执行目标:

2000元

姓名:郭志刚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802281638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临晋镇南大村10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金0821号

执行目标:

一千元

姓名:杨迎春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6801061233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杨沫镇杨沫村2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107号

执行目标:

一千元

姓名:杨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6301244316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三官镇鲁西营村3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金0821号

执行目标:

两万五千元

姓名:张五起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711053111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何欢街何欢社区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号

执行目标:

3000元

姓名:王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9607253024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季孙镇南诏村3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390号

执行目标:

3万元

姓名:樊卫国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912123518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李卓工贸区陈平庄村4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384号

执行目标:

2万元

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

142724197502020516

户籍和居住地:

临猗县牛都镇杨飞村一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348号

执行目标:

九千块钱

姓名:罗永平

身份证号码:

142702197004060365

户籍和居住地:

山西省永济市西乡路9号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349号

执行目标:

3200元

姓名:宁九如

身份证号码:

142725198412250415

户籍和居住地:

运城华西威大厦

执行案件编号:

(2022)金0821号

执行目标:

四千元

姓名:冯建

身份证号码:

230182198808052217

户籍和居住地:

山西省临猗县临晋镇南联村8组

执行案件编号:

(2022)金0821号

执行目标:

3021.48元

姓名:王玉虎

身份证号码:

34122219680311469X

户籍和居住地:

安徽省太和县赵庙镇赵达村委会王古铜村39号

执行案件编号:

(2022)晋0821第484号

执行目标:

178,484.6元

给个提示

以上名单信息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查询平台为准,被执行人在发布时间前未履行义务的。

合法延期

Q: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名的条件

A: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立。”

如果你认识他们

请劝他们赶快还钱。

你的第一次转发

有可能增加申请执行人拿回钱的几率。

你的第一次转发

会促进社会诚信的进步。

相关问答:怎么查询失信人员黑名单 【法律分析】查询是否属于失信人员,可以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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