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指出提前介入重组活动的重要性,称诉讼律师——是攻击、防御思维,重组律师——是战友、平衡思维;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奚安娜法官,对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的选任发表意见,对预重整制度无解除保全功能、无中止功能进行客观描述;最高院民一庭庭长刘敏,提及从韩国学习预重整的问题,指出启动越早、救活机率越高;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春指出了日本法庭外重组、预重整的一致性……
我国的预重整尚未构成一个法定术语,但已被实务界所推广,本质上是各重组参与主体先行达成重整计划,再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以法院的公信力进行确认、强制重整计划的执行。
许多债务重组并未走向法院系统、走向破产,也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有着严格的披露要求,反过来说还有保密限制、地方特点、企业特色等,即——绝大多数都是“散落民间”的案例、几乎所有案例都是“一企一策”难以直接套用的,这也是债务重组工作的难点与魅力所在。
在此,仅做一点纯个人的特别提示:最高院的案例,考虑的宏观政策因素等汇总性也较重,其实务参考价值很可能并不如地方法院案例的参考价值大;地方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的能说有的不便详述,其实务参考价值很可能并不如未公布的非典型案例参考价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