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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该规定被“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而表示的除外。” 彻底改变。020《民法第》第1064条进一步肯定了这一规定。于是,一些老赖有机可乘,将房产、汽车生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然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103010(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被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析诉讼。中止期间财产的执行(修改前后内容一致)。从而为债权人以债务人配偶名义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20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确认,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的诉讼请求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103010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被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析诉讼。中止期间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张某某是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某某与张的共同财产,符合《民事裁定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与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某某、张并未与债权人高协商一致分割共同财产,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某某、张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妥。该条第3款赋予了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求偿的权利,而不是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的法定义务。张认为,高主张其应积极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先分析财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103010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约定分割共有财产并提起诉讼分析财产时的执行方式。如果没有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张主张的“本条并未规定在对产品进行分析后,协商不成且无人提起分析诉讼时,是否可以继续扣押”不能成立。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拍卖张某某与张的共同财产时,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处分张某某的财产份额,不得损害张某某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对张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关于涉案执行造成实质损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问答:债权人是什么意思?简单地来说 债权人是借给别人钱的人 债务人就是欠别人钱需要还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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