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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以房抵债的条件(强制执行以房抵债没钱交税)

强制执行以房抵债的条件(强制执行以房抵债没钱交税)

1.双方签订协议,如果到期还不起债务,用房子直接清偿,当然这里仅仅是约定,并没有进行借款抵押登记,那么这样的以房抵债,法律效力如何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届满,债务人仍还不起来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过户呢。

2.这类协议要一份为二来看,如果债务届满,借款人反悔,不愿意过户,通常来讲,债权人向法院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约过户,是得不到支持的,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但是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了过户,完成了以房抵债,之后债务人反悔,主张以房抵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的,法院同样也不支持返还房屋,简单点讲,这类以房抵债的协议,在实践中,按实践合同来处理,实践合同,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仅仅协议约定,并不成立,只有实际履行完毕才算成立生效。类似的合同还有赠予合同,如果只是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认赠予,之后是可以反悔的,当然对于公益类或公证的赠予合同是不能反悔的

房屋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执行法院对放房屋拍卖两次降价没有人竞拍,可以协商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的条件有: 经协商一致,贷款合同双方终止贷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贷款本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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