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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贷款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贷款是什么意思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贷款的概念和种类

(一)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 现金或现金请求权 )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拦扰。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简虚旦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

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誉侍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贷款;中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3.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贷款人为满足借款人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扩建对资金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专用基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5.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数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 份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采取银团贷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二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贷款风险。

6.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人民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币种为人民币的贷款;外币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外币币种的贷款。

贷款是什么意思

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

《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 明唐顺之《与胡梅林总督书》三:“弟亦搜括家赀,并借贷,仅得银五百两,通公所给,是千金而已。”

巴金《利娜》上:“他没有这笔钱,因此只得向押款银行借贷。”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

《金史·熙宗纪》:“_皇统四年_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扩展资料: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融资租赁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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