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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有区别吗?(坏账和呆账)

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有区别吗?(坏账和呆账)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对贷款业务内容进行了重大改革: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由原来的“两留一超”贷款变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规范抵债资产收购和处置的会计处理;明确了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核销和报表列示。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有利于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作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新制度用贷款损失准备取代了原来的贷款坏账准备,两者有很多不同之处。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以便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制度。

一、不同的计提范围

贷款损失准备或坏账准备是商业银行用于补偿贷款业务过程中预计无法收回的贷款的专项资金。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预测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特殊准备和特别准备。一般从税后利润中按贷款余额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弥补未识别的可能损失;专项准备是指贷款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分类后,根据每笔贷款的损失程度计提的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别拨备是针对某个国家、地区、行业或某类贷款风险的拨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不仅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无担保贷款,还包括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证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票据、拆借资金等。此外,对于金融企业再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也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坏账准备不包括抵押贷款和拆借资金。

第二,计提比例不同

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型贷款(如国家、行业)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一般情况下,准备金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第三,权责发生制时的会计处理不同。

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不仅包括从损益中提取的专项准备和专项准备,还包括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计提时的会计处理是借记“营业费用——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专项准备)”。借记“利润分配——一般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原则,将企业财务退出一般准备计入银行二级资本。

四、坏账核销程序不同。

呆账核销的程序是,银行分支机构将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统一核销,经各地金融监管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总行及所属机构呆账核销,由总行根据呆账核销条件和国家下达的呆账核销计划进行审批,年终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根据新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核销损失贷款或贷款损失部分。已核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转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这种做法更符合审慎原则,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提高抗风险能力。

动词(verb的缩写)揭示了不同的陈述方式和内容。

新制度要求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开列示。未计提贷款是指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除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包括各类逾期贷款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贷款损失准备”作为贷款总额的扣减,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目前上市银行在报表中的列报方式完全一样。

不及物动词对经营业绩的不同影响。

不良贷款实际发生后,经各级审批后确认并统一核销;贷款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这样确认的贷款收益和贷款损失违背了配比原则,必然导致利润被高估。以此为基础的纳税和利润分配必然是一种过度分配。但新制度规定的贷款损失计提和核销方法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可以避免虚增利润的发生。

七。对税收调整的不同影响。

会计制度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基数和比例与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标准一致(1998年以来均为年末贷款余额的1%),一般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如前所述,贷款损失准备扩大权责发生制,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八、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不同。

坏账准备按期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从1998年开始),会计只要这么做就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确定。贷款风险的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应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担保人的支持情况、贷款的用途和用途、信用风险及其控制、金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运用自己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来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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